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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邮政条例》规范快递企业
来源:燕赵都市网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作者:

     6月28日,记者从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有八章六十一条,主要规范了规划建设、普遍服务、快递服务、邮政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内容。

 

规范快递服务发展


  据了解,2011年,全省邮政业实现业务收入63亿元,同比增长25%。我省现已成为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和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大省,拥有邮政局所2121处、许可备案快递企业511家、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83、集邮市场30余家,从业员工6万多名,邮政业总体发展水平排全国第10位。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王跃说,2011年河北快递量迅速增长,同时服务质量不高、市场秩序不规范等制约发展的问题逐渐显露。因此,《条例》在快递服务方面的规定重点突出了鼓励发展和规范市场两方面的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对快递企业在规划、建设、用地、信贷、融资、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海关、检验检疫、民航、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快递企业提供便利。

  《条例》要求快递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准入许可相关备案,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果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超限收寄限制寄递物品;冒用其他企业名称、企业标志和商标,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或者故意积压、扣留、倒卖、延误用户快件,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建邮政安全体系


  王跃说,《条例》将邮政管理部门权责的有关规定延伸到设市邮政管理局,也对于一些暂时尚不能在条例中明确的内容,做出了导向性规定。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居民住宅信报箱建设、农村邮政设施建设、用户名信息保护等问题,《条例》都建立了切实可行的制度。

  《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省环绕京津,地理位置特殊,邮路安全责任重大,所以安全保障是这次《条例》立法的一个重点。”王跃表示,《条例》对邮政安全进行了专章规定,更独创性地构建了一个邮政安全体系,系统化地归纳梳理了安全保障措施,内容涵盖邮政设施安全、邮路安全、用户信息及财产安全、经营秩序、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

 

保护消费者权益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王跃说,《条例》规范服务质量,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对投递、实现等项目提出了具体的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适宜位置设置接收邮件场所,明确企业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造成邮件或者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予以赔偿;规范使用格式条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清晰明白的文字、符号、字体等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合同、单据中的格式条款,并按照用户的要求予以说明;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申诉,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